第二编 中国国民性探源 第十四章 秦始皇:历史下的蛋(第15/18页)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在六国之中率先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而秦始皇又凭借他的雄才大略,成功地把这一制度推向全中国。中国的社会结构由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与西周封建宗法制社会比起来,秦王朝具有以下特点:
一、君权突破一切限制,达到极峰。
在秦国君主专制出现以前,历代王权都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首先是神权的制约。直到春秋时代,祭祀和打仗仍然是并列的两件头等大事,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各国兴兵打仗等一切大事,仍然要在祖宗神位前占卜后才能进行。作为天子,“天”对国王的限制是通过各种方式实实在在地表现出来的。其次,世袭贵族对王权有极大的影响力。周代的三公与卿士在政治中举足轻重,他们不仅可以向周王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且可以在周王一意孤行时废黜他另立新王。第三是族人对王权的制约与影响。周代有“朝国人”的制度,国有大事,可以向族人来广泛征求意见。《周礼》记载,“国家发生大事,应该聚集万民于王宫之前,一则在国家危难之时征求应对之策,二则在迁都之时征询国民意见,三则在国君继承人出现争端时由国民做出决定”。这一记载并不仅仅是官样文章,最明显的事例是,周厉王在位时,专横霸道,不听国人劝谏,于是国人“流王于麁”,毫不客气地对国王进行废黜。
而秦始皇手中的权力则突破了这一切限制。在他之前,那些天王们虽然天不怕地不怕,但是对自己的祖先和尊长还是毕恭毕敬的,因为他的权力来源于血缘顺序。他在祭祖时,要自“孝王某”,对先王的长辈,他要自称“予小子”,对族人后辈,自称“寡人”,意即“寡德之人”。
而在尊君理论下建立起来君主专制制度认为这些谦逊的字眼都不利于君主权威的树立,所以秦始皇把这些字眼一扫而光,以没有任何谦意的“朕”自称,并且除皇帝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使用。皇帝的服饰、乘舆、居所,一切一切,都是独特的,远远超越于他人的,任何人不得仿效。甚至连皇帝行走的道路都是专用的,未经皇帝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上面行走或者穿越。
在皇帝制度下,神权对秦始皇失去了约束力。因为痛恨周室权威太弱,诸子百家不约而同地过度强调要尊崇天子的威势,从理论上,把“天子”推到了云霄之中,推到了仅次于“皇天上帝”的地位,不但远高于凡人,甚至高于普通的神灵。“皇帝”本身就是一个神的称号。所以,秦始皇才敢于模仿天宫的形象来建造宫殿,敢于亲手射杀海中巨鱼。秦始皇渡湘江遇大风,他大发雷霆,将湘山之树一伐而光,并涂以囚衣之赭色,以示对水神的惩罚。在皇帝制度下,除了上天之外的一切神灵都是在皇帝之下的。秦始皇也祭祀皇天后土、山川鬼神,不过他祭祀的目的,只是要求他们按自己的意愿行事。秦始皇也占卜以预知凶吉,只是他的占卜只是参考,而不是决定。皇帝可以相信鬼神甚至宗教,但是神鬼宗教都必须是皇权的附庸,而不能凌而上之。
自从商鞅变法改革了“世卿世禄制”后,秦国的贵族就失去了对王权的影响力,他们完全仰仗皇帝的鼻息。至于百姓,早已不再是国君的族人,连他们的称呼都变成了黔首,他们已经变成了任皇帝摆布与驱使的牲口,不用谈任何政治权利了。(《秦始皇评传》)
二、社会控制能力大大增强。
商鞅变法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宗法制度。在秦以前,中国社会实行的是一定程度的宗族自治,宗族一般规模很大,自治程度很高,宗族内部的小事小情几乎都由族长说了算。这种社会结构显然不利于君权的扩张。专制主义不允许任何社会组织有能力与政府抗衡。所以,商鞅变法中采取了诸多措施来摧破旧的宗法组织,分化宗族势力,使专制皇权穿透家族直接控制个人。
除了废除“世卿世禄”制外,商鞅打击宗族势力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强制分家”。宗法制鼓励大家族,鼓励用亲情原则处理一切社会事物。而商鞅却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就是说,老百姓家里有两个以上男人而不分家的,农业税加倍。商鞅还规定“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即父子兄弟不得居于一室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