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中国国民性探源 第十四章 秦始皇:历史下的蛋(第13/18页)
梭伦改革也是人类史上对“人权”的首次确认。他认为,把一个公民降为奴隶,是野蛮的和不人道的。指导梭伦改革的原则是“公正”与“平等”。他说:“调整公理与强权,协和共处……我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历史学家评论说:“(梭伦改革)将不得奴役本国公民的理念上升为国家制度,对本国公民的人身权作出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国家公民制度,从而使平民与贵族逐渐融合成平等的自由民阶级。此改革措施的卓越之处在于从野蛮的奴隶社会中开辟出‘文明’之路,开始将‘奴隶’与‘人’基本分开,尔后罗马法‘人格权’这一概念便肇始于此,它不仅是民众对平等权利追求的初步胜利,且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都城的城门前,立了一根高三丈的木柱,创造了一个“徙木立信”的成语,由此拉开了他的改革大幕。
张贴在秦国各地的商鞅律法中,引人注目的有如下一条:“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意思就是说,做生意赔了本、欠了钱的商人,或者因不努力耕种土地而破产的农民,都要被罚做奴隶。在商鞅的爵位制改革中,也明确规定什么爵位可以役使多少名奴隶。
在统治手段上,儒家学派主张用西周的礼治,即血亲伦理原则来约束社会。法家学派却认为,在人欲横流的时代,礼治的力量已经不可依靠。他们从人的劣根性出发,提出严刑峻法的统治思路。他们认为人性本恶,百姓都是自私自利的愚蠢之徒,官吏则各谋私利。近者如夫妻、亲者如父子都不可相互信赖。因此,君王不能依靠“仁义、道德”进行统治,而必须采用奖罚,以法律进行统治。法家学说认为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可以不择手段。法家崇尚“法、势、术”,即“以法刑人、以势压人、以术驭人”。
商鞅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轻罪重罚”,通过严刑峻法来恐吓控制人民。他所制定的法律异常严苛残酷,人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犯“法”,越来越多的平民沦为奴隶,并且永世不得翻身。秦国的农田、工地上,到处布满了衣衫褴褛的奴隶的身影。从新出土的秦简所载的法律条文看,商鞅变法之后,秦国买卖奴隶情况十分普遍。甚至普通人家,有的也拥有一到两个奴隶。关于夏商周三代是否是马克思所定义的奴隶社会问题,史学界一直争论不休。越来越多的史学家认为,三代之时,奴隶劳动不过是个别现象。不过,受商鞅变法的影响,秦代和以后的汉代却成为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战国策·秦策四》谓当时各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有的历史学家甚至在详尽论证了当时奴隶数量很大,且在各类生产上普遍使用的情况后,提出了这段历史应定性为奴隶制社会的问题。(衷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
从这一事实我们可以清楚看出,梭伦和商鞅对待“平民”的态度是完全相反的。一个是解放,另一个是囚禁;一个是从野蛮上升为文明,一个是从文明下降为野蛮;一个是通过让步来换得社会和解,另一个是通过血淋淋的专制来提高国家控制力。在战国时代的秦国,早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那层温情脉脉的血缘面纱完全被扯掉了,人们公然而且坦然地奴役着原本和自己平等的人。《商君书·错法篇》载:“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说得是那样理直气壮。
除了“公民权利”之外,两大改革的另外一些基本内容,也是背道而驰。
希腊改革贯穿着一个基本精神,就是“重商”。梭伦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工商业的措施,他颁布法令:来雅典定居的外邦手工匠人可以获得公民权。他还特别鼓励手工业品的出口。这些经济改革措施有力地促进了雅典经济,特别是出口的迅速发展。
而商鞅变法的一个核心精神是“抑商”。本来,春秋战国之时,商业已经获得空前发展,出现了许多著名的大商人,如前越国大臣、后下海经商的范蠡,就被后人称为商人的鼻祖陶朱公。(《史记·越王句践世家第十一》)许多商人富甲海内,拥有很大社会影响力,甚至令国君也不得不折节下之。比如孔子的徒弟子贡就是这样一个成就非凡的大商人:“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
但是商鞅对商人却深恶痛绝。商鞅认为,农业才是生产财富的根本,商人只是社会的寄生虫。他制定了一系列歧视性规定,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他宣布“废逆旅”,即废除旅馆,使外出经商的人没有住处。他用重税限制农民弃农经商,指出“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加重关市税收,那么农民就会讨厌经商,商人也会有退缩之心。商鞅对那些弃农经商的人给予重罚:“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鞅甚至还要求“壹山泽”,由国家垄断山泽之利,实行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