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中国国民性探源 第十四章 秦始皇:历史下的蛋(第16/18页)
强制分家的主要目的,当然是为了破坏宗法组织,把社会变成一盘散沙的原子状,使个人面对专制政权时毫无反抗能力。为了彻底破坏以“亲亲”“孝亲”“子为父隐”标志的宗法原则和宗法观念,秦国大力鼓励“告亲”,即亲戚间相互揭发。《秦律》还大力维护“私人财产权”,出现了关于“子盗父母”“父盗子”“假父(义父)盗假子”的条文,并公然称:奴婢偷盗主人的父母,不算偷了主人;丈夫犯法,妻子若告发他,妻子的财产可以不予没收;而若是妻有罪,丈夫告发,则妻子的财产可用于奖励丈夫。即一家之内父母子女妻可有各自独立的个人财产。于是乎便出现了这样的世风:“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犹有过之!(秦晖《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
当然,变成一盘散沙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国家能有效地组织控制这些散沙。商鞅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相互纠察,保甲连坐制由此开始。商鞅通过“什伍”编户把老百姓组织起来,叫他们互相监视。这个组织不是以宗法为基础,而是以国家的编制为基础。如果某一组织中有违反法令的事,这一组织的人就要不分亲疏、不管同族同宗的关系,互相告发。如不告发,全体治罪。
秦国改革把个人从宗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乍看上去,确实比较“现代”,商鞅新法施行十年,确实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成果:秦国一片路不拾遗、山无盗贼的太平景象,百姓勇于为国作战,不敢再行私斗,乡野城镇都得到了治理。但这只是“伪现代”,“因为这里小共同体的解体并非由公民个人权利的成长,而是相反地由大共同体(国家)的膨胀所致。而大共同体的膨胀既然连小共同体的存在都不容,就更无公民权利生长的余地了。所以这种‘反宗法’的意义与现代是相反的。宗族文化与族权意识在法家传统下自无从谈起,然而秦人并不因此拥有了公民个人权利。相反,‘暴秦苛政’对人性、人的尊严与权利的摧残,比宗族文化兴盛的近代东南地区更厉害。”(秦晖《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
三、资源汲取能力大大增强。
在分封制下,社会的资源汲取是层层向上集中的,层层向上,就意味着层层截留。而秦国改革之后,实现了国家对个人的直接控制,也就意味着国家可以直接动员和汲取个人,从而使国家的汲取能力大大增强,从此以后,秦国的战车就驶上了征服列国、统一天下的快速通道。秦将王翦征楚,率众六十万。“空国中甲士”,在当时交通、通讯条件下,能供给如此大规模的战争,动员这么多的兵员,可以想象秦国的国力和组织动员能力之强。在秦统一天下之后,专制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作风更是大大发扬。“正是在这种‘爹亲娘亲不如皇上亲’的反宗法气氛下,大共同体的汲取能力可以膨胀得漫无边际。秦王朝动员资源的能力着实惊人,200万人口的国家,北筑长城役使4万人,南戍五岭5万人,修建始皇陵和阿房宫各用(一说共享)7余万人,还有那工程浩大的驰道网、规模惊人的徐福船队……这当然不是‘国家权力只达到县一级’所能实现的”。
通过战国改革和秦始皇的实践,中国专制权力终于达到了垄断一切、决定一切的所有统治者梦寐以求的局面。然而,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带来恶果,专制权力诞生的第一天,就显示出了它巨大的副作用。
在统一天下后,在如此巨大的权力的腐蚀下,秦始皇身上的一系列优点都不可避免地转化成缺点:他的自信变成了自大。他的成功在于他敢于决断,气魄过人。他勇于进取,敢为人所未为,敢做历史第一人,厚古薄今,不惮变革。他留下的巨大工程,其规模之大,气势之壮,可以空前绝后,无人能比。然而,统一之后,他却“以为自古莫及己”,巡行各地,不断夸耀自己的“圣”与“功”。喜欢听颂歌,不再愿意听批评之词,失去了纳谏的“雅量”。他的性情刚烈变成了骄横跋扈,明察秋毫变成了疑忌苛察,处事果断变成了刚愎自用,重视法制变成了滥施淫威。他以为驱使天下甚易,使民无度,进取之心、功名之心过炽,连续兴大工,举大事,终于劳民无度,超过了百姓所能承受的范围,为秦帝国的灭亡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