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戒石鉴镜(第6/15页)

杰出的人物无法复制,有一个赫德已然足够。因为,他的确没有辜负恭亲王的殷切希望。1899年,海关税收达到了惊人的三千万两白银,比他入主海关时的六百万两,翻了五倍。赫德管理下的海关创造了一个神话,几乎占了清政府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而在这漫长的36年中,整个海关所发生的贪腐弊案,只有区区五起。

可是,一花独放不是春,再多的银两也无法填补这个帝国的千疮百孔。就在1898年,恭亲王怅然离世,他苦心经营几十年的“洋务新政”(洋务运动),随着北洋舰队的全军覆没,黯然收场。

这样的结局,赫德始料未及。他更没有想到的是,这场他曾经无比看好全力辅弼的变革,会被后世的学者揶揄为“跛足运动”。不过,相较晚清衙门的腐败成风,无官不贪,洋海关却能做到廉洁高效,赫德也算对得起恭亲王与大清了。

民国反腐“肌无力”(上)

法制悄然起步

民国鼎革,共和肇建,作为创建者,孙中山痛恨贪腐,决心肃清之。他从宣誓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那一刻起,就开始致力于构建反贪腐的机制。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表示,南京临时政府将以“诚挚纯洁之精神”,施行廉洁、统一、合理之财政政策和措施,“此后国家经费,取给于民,必期合于理财学理,而尤在改良社会经济组织,使人民知有生之乐。是曰财政之统一。”革命初成,新政肇始,领导人抱有清明吏治、振兴政权的决心和信心。依据三权分立原则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试图减少因没有制约而滥用权力的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较好地体现了民主、权力的制衡及廉洁、反贪的精神。无奈新政苦短,革命党人的一腔抱负未及实施,也无法检验其是否适合中国,短短的三个月后,孙中山被迫让位,一切反腐条文皆成故纸堆。

1912年3月,北方大地乍暖还寒,袁世凯继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从南京迁至北京,史称“民国北京政府”或“北洋政府”。这个政府的政治架构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就监察制度而言,其力量就显得十分薄弱。各级官吏违法渎职的情况日益增多,利用职权卖官鬻爵、贪赃枉法的各种丑行屡见不鲜。深谙封建官场旧习的袁世凯这样形容当时的大小官吏,“或偷懒旷官,或瞻循误事,或奢靡害俗,或嬉游耗时”,如不及时整治,危害甚烈。

《临时约法》规定,国会对行政权力享有监察权,迁都北京后,袁世凯效仿清政府的都察院,专门开设了平政院作为监察纠弹机构,直接隶属于大总统。设立平政院,将中国传统御史制度与西方行政法院制度糅合在一起,利用比较公开的方式监察行政官吏,为“民告官”提供了制度保证,对于提高人民的权利意识起到了推动作用。平政院处理的案件对象,从书吏到县知事、道尹、省长、都督、部长乃至国务总理皆有,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可谓开天辟地。

接着,袁世凯着手完善北洋政府检察系统,效仿御史制度,成立了肃政厅,负责纠举违法渎职官员,而纠弹处理权则掌握在他的手中。厅长官为都肃政史一人,设肃政史16人。时人称都肃政史和肃政史为“都老爷”,即是沿用对前清左都御史和给事中御史的称谓。这个针对官员腐败的监察机构直接对袁大总统负责,按照《官吏犯赃治罪条例》,对赃官的处罚很重,其中第二条规定:贪赃500元或1000元以上,即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肃政厅存在时间不长,1914年3月成立,1916年6月裁撤。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肃政厅雷厉风行地执行职务,全方位介入国家事务,查办了400多个省级官员的案子,在整肃官纪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其中影响较大的是1914年6月代理都肃政史夏寿康等纠弹京兆尹王治馨纳贿贪赃案,王治馨最后被判处了死刑。民国初的京兆尹,相当于北京市市长,属于正部级官员,其职位之高,在当时的腐败弹劾案中实为罕见。该案办理速度之快,涉及关系之广,成为奇案大案,却也依稀可辨幕后的那只看不见的手。

人治仍是主导

王治馨在前清时就曾因贪污被袁世凯下令斩首,经多方说情方幸免于死。其后,王攀附上袁世凯的亲信赵秉钧,追随其投身警界,一路官运亨通。

王治馨原本就有的贪赃受贿的恶习,并没有因为民国来了就有所改观。在京畿最高长官——京兆府尹任上,他越发肆无忌惮了。京兆府当时所辖24县,除一个县令因有强大后台未向王行贿,其余23个县的县官每人都向其“孝敬”,其赃款共达五万以上。如此大规模的受贿,即使在清朝200余年间也是鲜有所闻。此外他又买卖官职,明码定价,第一等县为五千,二等三千,三等两千,影响恶劣。王治馨贪得无厌,且生性狂妄,在一次宴会上,他和一名肃政史官员聊天,谈兴所至,竟然逞一时之快谈及自己贪赃纳贿的各种情由,丝毫没有顾虑对方的身份。然而言者无心,听者有意,这位肃政史官员随即展开调查,并对王进行弹劾。王治馨闻其恶行败露,迅速将有关证据毁灭殆尽,导致此案久悬不结。后来经肃政史调查簿记,又查出王治馨委托一家商号代办税款等违法事实,于是又提出纠弹,此案后交司法部,终于水落石出,王无从解释,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