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在美国有助于维护民主制度的主要原因[1](第15/25页)

法律和民情在其他地方是否能比在美国更足以维护民主制度

如果英裔美国人返回欧洲,他们将不得不修改他们的法律。——应当区分一般的民主制度和美国的民主制度。——你可以设想好于或者至少不同于美国民主制度所提供的法律的民主法律。——美国的例子只能证明我们可以在法律和民情的帮助下建立民主制度。

我曾说过[72]美国民主制度获得的成功得益于法律本身和民情之处多过国家的自然环境。

但是,由此可以认为这些相同的因素放在别处也能够产生同样的作用吗?而且,如果自然环境不能替代法律和民情,那么法律和民情可以替代自然环境吗?

在这里,你不难发现我们缺乏必要的证据来对此做出答复。在新大陆,除了英裔美国人之外,你还能遇到其他民族,而且由于这些民族与英裔美国人具有相同的物质条件,所以我能够对两者进行比较。

但是,除了美国之外,世界上没有不具备英裔美国人的自然环境优势,但仍然适用英裔美国人的法律或者民情的国家。

因此,在这方面,我们没有与之进行比较的对象,我们只能尝试谈谈几个观点。

首先,在我看来,应当仔细区分美国的民主制度和一般的民主制度。

当我想到欧洲的现况,想到它的一些大国、它的人口众多的城市、它的强大的军队、它的复杂的政治格局,我不认为英裔美国人能够将他们的思想、他们的宗教、他们的民情转移到我们的国土上,能够在不大大改动他们的法律的情况下在这里生存下去。

但是,你可以设想一个不按照美国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民主国家。

是否可以设想一个以多数的真正意志为基础的政府,但这里的多数可以为了国家的秩序和稳定而违反自己渴求平等的天性,同意将行政权的所有职权授予一个家族或者一个人吗?你能否设想一个国家权力比美国更集中的民主社会,其人民对国家总体事务的影响虽然不是直接的、不是不可抵抗的,但是每个公民都被赋予了一定权利,其能够在权利范围内参与政府的管理工作?[73]

我在英裔美国人那里看到的一切让我相信,如果将这种性质的民主制度谨慎地移植于一个社会,[74]它能渐渐地与人们的习惯相混合,逐渐渗入人们的思想之中,那么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地方也能建立这种民主制度。[75]

如果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唯一能够设想出来的民主法律制度或者是可能找到的最完善的法律制度,那么我认为你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的法律制度的成功,除了能够证明民主法律制度一般能在自然条件较差的国家获得成功之外,什么都证明不了。

但是,如果我认为美国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尚有欠缺,而我不难设想出其他更好的法律制度,那么在我看来,国家的特殊环境不能证明民主制度不能在自然环境不够有利而法律制度较完善的国家中获得成功。

如果人们在美国的表现方式不同于他们在其他地方的表现方式,如果人们的社会地位使他们在美国形成的习惯和观念不同于具有同样的社会状态的人在欧洲形成的习惯和观念,那么美国的民主制度所产生的一切也不同于民主制度在其他国家所产生的一切。

如果美国人与其他民主国家的人民具有同样的倾向,而他们的立法者能够利用国家的自然条件和环境优势将这些倾向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那么美国的繁荣完全可以归功于自然原因,对于想要模仿美国但没有美国的自然条件优势的国家来说,没有任何有利之处。[76]

但是,上述假设没有一个被事实证实。

我在美国见到的人们所表现出的激情类似于我在欧洲见到的激情,其中一些来源于人心的本性,另一些来源于社会的民主状态。

因此,我在美国发现人们有心神不定的情绪,这是当所有人的身份大致相当,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进取机会时,人们产生的自然情绪。在那里,我还见过许多以不同方式表达出来的民主忌妒感。我曾注意到美国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总是有自以为是和无知的表现,我因此得出结论,在美国也同我们法国一样,人们受到同一缺点的影响而且拥有同样的痛苦经历。

但是,当我聚精会神地研究美国的社会状态时,我毫不费力地发现美国人曾经付出巨大而可贵的努力来与这些人性弱点作斗争,并纠正民主的这些自然缺陷。

在我看来,美国的各种各样的地方法律作为大量壁垒将公民的难以满足的野心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使能够推翻国家的民主激情转化为有益于城镇的激情。对我而言,美国的立法者在以权力观对抗忌妒心、以宗教道德的固定性对抗政治世界的不断运动、以人们的经验对抗他们的理论无知、以人们的处事习惯对抗他们的冲动欲望上,不是没有获得成功。